2024年第7号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9号)确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方式调整方案,国家认监委对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将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 低压元器件》(CNCA-C03-02: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CNCA-C11-15: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爆电气》(CNCA-C23-01: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CNCA-C0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装饰装修产品》(CNCA-C2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燃气燃烧器具》(CNCA-C24-01: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旧版规则同时废止。
二、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依据修订后的新版规则和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方可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
三、按照旧版规则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